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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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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领的钱没领到 状告灌阳县教育局

老人追讨“消失”的辞退费胜诉

 

    从2003年至2020年,多次奔走相关部门,4次开庭辩诉,今年9月,73岁的蒋邦发状告灌阳县教育局索要辞退费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蒋邦发胜诉,灌阳县教育局付给蒋邦发辞退费480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余元。

    这起案件中,一方表示自己从未领到过辞退费,另一方则说早就已经支付。这其中的实情到底是什么?11月19日,晚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消失”的辞退费

    73岁的蒋邦发原是灌阳县水车镇的民办教师。从1975年开始,蒋邦发先后在水车镇德里村小学、矮脚山中学等学校工作。

    蒋邦发是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的老师,主要是给学生们做饭

    2003年10月23日,蒋邦发收到了灌阳县教育局的《辞退民办教师(工友)通知书》。按照该通知书的内容,蒋邦发符合辞退条件,从2001年10月30日起予以辞退,需到灌阳县教育局办理辞退手续,并“领取一次性辞退费,逾期不再补办手续,如不按时办理手续者,后果自负”。

    蒋邦发随后到灌阳县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他回忆说:“工作人员告诉我,上级的拨款还没有到账,要我过后再去领取。他没有告诉我可以领到多少钱,就让我回家等通知。”此后,蒋邦发再没有收到领钱的通知,也没有拿到辞退款。

    蒋邦发至此走上了不停“催讨”辞退费的道路。

    从2003年末到2017年,蒋邦发多次往返灌阳县教育局、桂林市教育局、灌阳县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2017年7月的一天,蒋邦发又一次到灌阳县教育局索要辞退费。“有个工作人员就对我说,辞退费已经发了,叫我不要闹了,但是我根本没有领到啊!”他说。

    工作人员拿出了一本领取辞退费的人员花名册。上面写明了领取辞退费的民办教师(工友)的姓名、工作单位、领取金额等信息。在其中一页上,蒋邦发看到了自己名字,后一栏写着辞退费4800元,有个手写的“领”字,打了勾。

    蒋邦发这才知道自己可以领4800元。但花名册上没有他的签名,也没有他的手印。蒋邦发觉得有人作假,把他的辞退费领走了。

    不是本人的签名

    钱去哪里了?随着相关部门的介入,灌阳县教育局拿出了一份2008年3月7日的《辞退民办教师(工友)通知书》,领款栏上,有“蒋邦发”的签名并有指纹红印。灌阳县教育局表示,蒋邦发的辞退费已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付给了他。蒋邦发曾在原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分社领取了辞退费4800元。

    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发现,原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分社、现广西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取款复印件背面有“蒋邦发”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码。

    灌阳县教育局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是“蒋邦发”领走了4800元辞退费。但蒋邦发本人坚持“签名不是本人签名,有人冒领了辞退费”。

    2018年,蒋邦发起诉灌阳县教育局,要求后者支付退辞退和因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就“蒋邦发”的领款签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都要求对签名和指纹红印进行鉴定。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灌阳县人民法院曾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鉴的《辞退民办教师(工友)通知书》和取款的现金支票签名两份文书上,“蒋邦发”的签名不是蒋邦发的笔迹。“蒋邦发”签名处按的红印指纹“不清晰、不符合鉴定条件,不予以受理”。

    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蒋邦发领取了4800元辞退费,蒋邦发胜诉。灌阳县教育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双方一共4次开庭辩诉。

    最终的判决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6日出具的判决书,是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邦发起诉要求灌阳县教育局发放辞退费,双方对于辞退费的数额、是否应当发放并无异议,只是对蒋邦发是否领取了辞退费有争议。灌阳县教育局主张已经为“蒋邦发”开出了现金支票,支付了4800元辞退费,但蒋邦发否认收到辞退费,该案件属于物权保护纠纷案。

    灌阳县教育局在发放民办教师(工友)辞退费过程中,致蒋邦发的辞退费被他人仿照、冒充签名而冒领,蒋邦发至今仍未获得辞退费,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灌阳县教育局应付给蒋邦发辞退费4800元、蒋邦发支付的笔迹鉴定费用4000元和其他费用,共计1万余元。

    拿着判决书,蒋邦发老泪纵横。他说,从2003年至今,自己先后为诉讼、鉴定、追讨辞退费往返奔波,往返于桂林市和灌阳县等相关部门,奔走了约百次。

    蒋邦发向法院申请补偿因索要辞退费而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19600元,没有得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些费用不属于因灌阳县教育局未给付辞退费造成的直接损失。

    另一方面,灌阳县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于11月19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该局局长雷祖文和人事股的李股长表示,之所以败诉后又坚持上诉,“是因为教育局已经履行了交付辞退费的义务”。

    雷祖文说,这件事的时间跨度已经有17年,当年的负责人大多已经调离原岗位和退休了。17年前,乡镇相关工作程序不够严谨。“蒋邦发”的签名有可能是蒋邦发的熟人代签后代为领取,也可能是蒋邦发本人领取,“因为前后签名笔迹相差十多年,时间跨度大,签名笔迹也可能有变化”。而按压的指纹红印,因为证据保存模糊也不能被采用。

    “这一切都没有办法调查取证了。”李股长说,蒋邦发看到的花名册,“是当时会计作为非正式记录统计用的”,不能作数。按照流程,教育局负责发放辞退费,银行显示发放了辞退费,教育局并没有克扣,并且银行取款支票单据上只有“蒋邦发”一人签名,如果不是蒋邦发本人领取,银行却放款,那么银行也有一定责任。

    灌阳县教育局考虑追究银行的责任。

    记者刘净伶 实习生段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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