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上午获悉,市交警部门将对我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通行规定进行调整。从10月15日起,我市城区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只能在规定的时段与路段通行,违者将受到处罚。 我市立法规范管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无牌无证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无序增长,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现象突出、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18年至今我市共发生涉及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交通事故1625起,造成67人死亡,1298人受伤。由此可见,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为了加强我市城区范围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有效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2020年2月1日起,本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禁止非法拼装、改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和销售非法拼装、改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商家出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时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购买者车辆的质量、性能、用途、限制性使用规定、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向购买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发票,商家不履行销售义务的,消费者可提出更换、退货、退还货款等要求。 《办法》还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路段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通行规定调整 依据《办法》精神,10月12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通行规定进行调整。 2020年2月1日(含)以后购买的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禁止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2020年2月1日以前购买的,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设定两年过渡期限(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在过渡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以下通行规定: 一、普陀路-环城北二路-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环城西一路-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七星路-普陀路一线(不含)以内道路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7:30-12:30、14:30-19:30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1月31日7:30-19:30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二、中山北路北极广场至中山南路上海路立交桥一线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全天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南门桥路口、雉山路与中山南路交叉口、中山北路与中山中路凤北路交叉口,在允许通行的时间段可以东西方向对穿。 三、世纪东路-世纪西路-平桂路-洋田路-万平路-万福路-宏谋大道一线(不含)以内道路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7:30-12:30、14:30-19:30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燃油三轮摩托车通行;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1月31日7:30-19:30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燃油三轮摩托车通行。 四、老城区燃油三轮摩托车继续执行原有通行规定,具体为:东二环路-乌石立交桥-中山北路-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环城西一路-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一线(不含)以内区域道路禁止燃油三轮摩托车通行。 2022年1月31日过渡期结束以后,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禁止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具体怎么罚?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并适应新的通行规定,交警部门将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设置“劝导期”: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对违反上述通行规定的仅进行警告处罚(教育、学习)。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按规处罚。 据介绍,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200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驾驶无保险机动车的,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 交警部门提醒,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上搜索查询。 记者莫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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