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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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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460元

 

    本报讯(记者谭熙)19日,记者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下发的《关于调整2020年度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其中,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460元。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通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桂林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39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确定2020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85元。为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也有所调整,2020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230元,合计为4460元。与去年相比,单位和个人单方月缴存额上限提高151元,合计提高302元。

    与此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0年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为182元;市辖各县、县级市、自治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合计为144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通知》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后,可对1-6月份的基数差额进行补缴。”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照《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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