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晓东 通讯员覃福生)荔浦一男子杨某在网上购买假币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随后便产生了制造假币售卖赚钱的歪念头。在制造假币售卖时,杨某被警方抓获。6日,记者从荔浦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有着大学文化的杨某现年39岁,是荔浦新坪镇人。2017年10月,杨某在网上购买假币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事后,杨某便产生了制造假币售卖赚钱的念头。去年6、7月份,杨某分别从网上购买了用于制造2005年版面值20元的假币电子模板以及用于制作假币的防伪纸,并在文具店购买了油墨、割纸刀等工具及材料。之后,杨某在其位于荔浦市荔城镇租住的房屋内,利用电脑、彩色打印机学习制造假币技术。去年8月初,杨某开始制造假币。由于制造出来的假币太新容易被人识别,杨某便采取了一些方法对制造出来的假币进行处理。之后,杨某将假币样板打广告发送在QQ群上进行售卖,并销售2005年版20元假币200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去年9月26日,杨某在荔城镇租住的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当场,警方缴获用于制作假币的电脑、彩色打印机、防伪纸等工具及总面值12920元的假币646张。10月底,杨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此外,法院另查明,杨某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6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伪造货币846张,总面值16920元,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由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因此应当从轻处罚;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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