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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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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

低保对象认定要看三个条件

 

    本报讯 据《南国今报》报道,3月4日,在广西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佳克对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

    陈佳克表示,随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施行和自治区有关脱贫攻坚新政策相继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的主体、审批程序发生了较大调整,旧的低保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急需出台新的政府规章,进一步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办法》主要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保障对象、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新的《办法》对比旧的低保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并考虑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及收入扣减的情形,体现了“按收入认定”和“按支出核算”相结合综合评定家庭困难程度的人文关怀;二是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三是规范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将受理低保申请主体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从而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四是规范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地。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五是提高了救助效率,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无纸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低保救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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