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王颜芳刘志忠)日前,66岁的龙某怀揣着亲笔书写的一封感谢信走进阳朔县人民法院。“法官们通过辛勤工作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感觉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龙某在信中写道。 原来,发生在龙某身上的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阳朔法院法官们的努力下,这起历经十多年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龙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 2003年,龙某购买了位于阳朔县阳朔镇的一处商品房,并陆续向S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交付购房款及相应手续款项。之后,S公司虽交付了房屋却迟迟没有为龙某办理相应产权证。为了办证,龙某经常在桂林、阳朔两地奔波,十多年过去了,S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相关事宜还是遥遥无期。直到2018年4月,龙某一纸诉状将S公司诉至阳朔法院,要求S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并支付1800元违约金。 主办法官经初步调查,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龙某与被告S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S公司应当履行为龙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于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官主持调解下,龙某与被告S公司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S公司在2018年7月30日之前为龙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并支付1800元违约金。 自己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龙某满心欢喜地等待S公司为其办理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了,龙某依旧没有等到S公司为其办证的通知。2018年8月,约定的期限已过,龙某十分气愤,他以S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为由,向阳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执行干警召集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S公司再次承诺在2019年11月22日前为龙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履行期限届满后,S公司仍未履行。 对于这起拖了多年却迟迟未得以解决的纠纷案,执行法官陷入了思考。为了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龙某申请,阳朔法院先后向阳朔县税务局、阳朔县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发协助函查询涉案房产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8月,经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执行法官终于从阳朔县人民政府和阳朔县不动产登记局函复中得知,涉案房屋已达成办证条件。日前,龙某终于拿到了房屋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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