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郭定选)家住桂林某村的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养女小丽(化名)在18岁生日聚会的第二天,就因意外失去了年轻的生命。令他更为失落的是,他将和女儿一同聚会的朋友以及出租屋的房东告上法庭并索要赔偿,最终被判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却是他自己。 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张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对未成年养女的监管和看护责任,放任其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并到娱乐场所饮酒,从而导致其酒后意外坠楼身亡,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丽是张某2005年收养的女儿。按照张某的说法,因为小丽是弃婴,无法知晓具体出生年月,所以张某收养小丽后为其登记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出生年月均为2005年12月,而事实上小丽当时已经有四五岁了。随着小丽慢慢长大,她向张某提出想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张某认为小丽已接近成年,具备独自生活的能力,便同意了。 这起悲剧事件的起因是小丽的无法证实的“18岁生日”———2019年8月,小丽以庆祝18岁生日为由,邀请朋友小玲等7人到KTV开包厢唱歌喝酒。次日凌晨零时聚会结束后,小玲等人将小丽送回其租住处。第三天,小丽的尸体在其住处旁的水塘内被发现。依据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高坠。公安现场勘验笔录记载:该出租房为一栋居民自建房,楼顶有一平台,通往平台的通道可自由出入。警方经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小丽的死亡被判定为酒后意外坠楼。 得知小丽的死讯后,张某十分悲痛。他认为,小丽的朋友有劝酒行为,并在小丽醉酒后将其独自留置在出租屋不管,应对小丽的意外坠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房屋的出租人王某没有对租户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出租屋顶楼未上锁,阳台围栏没有达到安全高度,且没有张贴“危险”等警示语,也应对小丽的坠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于张某的指控,小丽的朋友以及房东王某持不同意见,三方就责任分担无法达成一致,张某一纸诉状将当天聚会参与者及房屋出租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小丽坠亡的经济损失60万元。 七星区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小丽的年龄是本案的关键因素。经核实,小丽身份证及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均为2005年12月。对此,张某解释到,因当时为小丽上户口时得知按照有关法律他本人与小丽之间需相差35周岁。为了如愿收养小丽,张某报小了小丽的实际年龄,小丽实际是2001年8月出生,事发时已年满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张某提出的解释,法官认为,小丽的身份信息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信息予以确认,张某仅提交村委会的证明欲证实小丽的实际年龄,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小丽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看管义务,放任小丽在外单独租房居住,从而导致小丽意外坠亡,故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王某作为房东,没有对租户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小丽的坠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定王某赔偿6万元。而参加聚会的小丽的几位朋友系接受邀请参加聚会,并非聚会召集者,且无法证实他们在聚会时对小丽存在强迫性劝酒等行为;在聚会结束后,他们将小丽送至其住处,已尽到合理照料义务,故其对小丽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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