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生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0年11月03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刷手”接“私活”诈骗自作聪明成犯罪

 

    本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雷娜 吴云娟)收取网络卖家的费用,利用网络技术修改后台数据替人“刷单”——— 这样的“刷单公司”已不再是新鲜事。因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一大批“刷单公司”进行了查处。而对于“刷单公司”聘请的“刷手”来说,如果只是替公司服务,虽难逃处罚但不至于构成犯罪,但一个自作聪明的“刷手”却以“接私活”为由骗取客户钱财数万元,结果构成诈骗罪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来自湖北的小伙康某长期居住在桂林,平日靠打短工维持生计。2019年5月,他在网上看到桂林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招工的信息,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网购平台的商家刷单冲业绩。康某认为这份工作轻松又不需要技术,于是便去应聘。入职后,康某主要工作是从后台修改数据,为网络卖家提升交易数额,获取公司给的提成。按照公司的规定,公司接到业务每刷一单,需要客户支付费用3元,公司给员工提成20%。也就是说,康某每刷一单获得的费用只有0.6元。

    在公司干了一个月后,康某认为公司给的提成太低,于是动起了“歪脑筋”。他对客户谎称,自己可以私自为客户刷单,收取比公司低一些的费用。2019年6月,康某与一客户谈妥了价钱,私下收取费用并成功为客户刷单。那位客户见首次交易效果不错,于是又找到康某“谈业务”。之后,康某陆续收取了该客户的刷单费用共计3万多元,但他担心公司发现自己私自修改数据的记录,并没有为客户修改数据。一段时间后,客户见给了钱交易数额却没有明显上升,便找到康某理论,结果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康某,于是报了警。

    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最终,康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归桂林日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mail:service@guilinlife.com 
桂林生活网客服电话:(0773)2853120 2852488 传真:(0773)2853265 地址:桂林市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9-5号
经营许可证:桂B2-20040001

桂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