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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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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市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通行规定正式实施劝导期首日

交警开出170张“警告单”

 

    交警在对一名违规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主出具“警告单”,并进行教育。记者陈静 通讯员张智 摄

    本报讯(记者陈静 通讯员聂梦娴)“你好,你现在驾驶的是三轮车,不允许在该路段通行。”“现在交警部门将对你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10月15日,是我市实施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通行规定首日,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各城区重要路口对“闯禁”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开展整治行动。

    上午9时30分许,在象山区西门菜市路口,一辆行驶在民族路上的三轮车被象山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拦停。当交警询问三轮车驾驶员是否知道该路段不允许三轮车通行时,该驾驶员一脸茫然。对此,交警向其发放了《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整治工作宣传提示》,并告知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可通行的时间和路段。最后,象山交警对该三轮车驾驶员开具了“警告单”,予以警告教育,并让其在保证书上签字承诺。据观察,由于民族路靠近西门菜市,有不少三轮车经过,被交警一一拦停并进行宣传教育。

    在交警开展整治行动期间,有许多群众上前询问交警有关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通行规定的内容,现场交警也耐心向群众一一告知。

    上午10时45分,王师傅驾驶电动四轮车在十字街路口被秀峰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拦下。经检查,王师傅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没有牌照和证件。王师傅告诉交警,这辆车是他2019年3月份在中山北路某店铺买的,当时店家称这辆车可以正常通行,交警不会管。对此,执勤交警向王师傅介绍了《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通行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并开具了“警告单”。

    据现场民警介绍,10月15日至31日为教育劝导期。其间,桂林公安交警部门将在城区重要路口,依托交警岗亭设置教育劝导点,对违反通行规定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驾驶员进行宣传提示,解读通行规定。对第一次违反通行规定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交警部门将对其开具“警告单”,发放宣传提示资料后教育放行;如再次被拦截查处,在开具“警告单”后需抄写保证书,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据统计,截至昨天16时,桂林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区范围内对违反通行规定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开具“警告单”170张,劝导教育300余人次。

    “家中有此类车辆的,在过渡期内应充分了解有关的通行规定,在允许的时间和路段通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采访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从11月1日起,对违反通行规定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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