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生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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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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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后,房产到底归谁?

“干儿子”、侄女、前单位三方“扯皮”,法院细查陈年档案断官司

 

    □记者张苑 通讯员雷娜 黄强实习生彭宇嘉

    孤寡老人阳老太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一直由“干儿子”使用。突然有一天,老人的“亲女儿”出现了,并将房产登记到了自己名下“干儿子”得知这件事后,将“亲女儿”连同老人生前所在的单位一同告上了法庭。

    近日,秀峰法院通过细致调查,翻阅陈年档案,终于厘清了这起复杂官司的原委,做出了公平的裁断。

    “干儿子”常年照顾孤寡老人获遗产

    陈乙(化名)从2005年至今一直住在桂林市三多路的一套房里,他说这套房是干妈阳老太去世后留给他的。据陈乙说,自己长期照顾阳老太的生活。老人生前没有子女,家人也都不在世了。虽然二人无血缘关系,但双方长期走动互相照顾,彼此以干妈、干儿子相称。

    阳老太因病经常住院,都是陈乙在照顾。2001年,在老人77岁高龄的时候,50多岁的陈乙身体也不好,加之还要照顾身患疾病的老伴,不得已之下就与阳老太退休前所在的桂林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协商,将老人送到了桂林市社会福利院。

    当时,阳老太和环保公司写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环保公司负责送阳老太到桂林市社会福利院;阳老太工资不足以支付福利院开支的差额部分,由环保公司负责支付;等阳老太百年之后,其所有财产归环保公司所有,环保公司负责其安葬事宜。协议书签订后,环保公司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

    2005年,阳老太去世,环保公司派人办完安葬事宜。2007年,通过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调解,陈乙先后支付环保公司为阳老太支出的赡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同时,环保公司同意将阳老太遗留的房产交由陈乙处理,并签字为凭。之后,陈乙一直住在这套房里。但环保公司一直未协助陈乙办理房产权属过户登记。

    十多年后,“亲女儿”找上门要房产

    陈乙在“干妈”留下的房子里住了十几年。近日,陈乙得知,自称是阳老太“亲女儿”的蒋某已将这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陈乙遂将蒋某和环保公司一并告到秀峰区法院。

    蒋某在法庭上陈述,阳老太的丈夫于1940年去世,自己是他俩的女儿。蒋某称,在阳老太晚年生活和生病期间,都是蒋某的女儿和女婿在照顾。同时,蒋某还对陈乙和环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协议书不是阳老太签的字,只是盖了一个阳老太的章,不知道真假。而且蒋某还提出,环保公司派人办完阳老太安葬事宜,也不完全是事实。阳老太去世时,安葬事宜都是自己的女儿女婿操办,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墓地管理费收据等证据都可以证实。同时,陈乙和环保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阳某遗留的房产由陈乙处理”,也没有任何文字表述环保公司“将该房产权属处分给陈乙”。据此,蒋某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陈年档案找线索,法官明断官司

    陈乙与蒋某各执一词,究竟哪个说的是真话?为了查清真相,法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并从阳老太生前所在单位的个人简历等档案材料入手,最终找到了答案。档案材料中载明,蒋某并非阳老太的亲女儿,其实系阳老太的侄女。

    法官还查明,阳老太与环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属于遗赠赡养协议,属于有效协议。阳老太去世,环保公司自此应当已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环保公司将受遗赠的涉案房产转让给陈乙后,虽然一直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但并不影响双方上述协议的效力。而蒋某提出的事实明显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蒋某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涉案房产归属的依据。

    最终,秀峰区法院作出判决:房产归陈乙所有,环保公司和蒋某协助陈乙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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