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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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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三)

 

    21问:分包单位必须要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吗?

    答:是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22问:分包单位应当如何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答:第一,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3问:《条例》在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形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

    为此,《条例》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

    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五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六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4问: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可以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卡吗?

    答:不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5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企业、银行、人社部门三方共同监管,并实行差异化存储,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缴存保证金。

    26问:谁负责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包括哪些内容?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内容应包括:第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第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第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热线等信息。

    27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农民工工资怎么支付?

    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8问:工资被拖欠怎么办?

    答:第一,与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人联系,协商解决;第二,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依法维权。

    29问:维权可找哪些部门?

    答:第一,被拖欠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第二,工程建设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三,工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第四,被拖欠工资的,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第五,如果持有工资欠条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

    30问:违反《条例》会受到哪些惩处?

    答:第一,赔偿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须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第二,行政处罚。(1)对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对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五,曝光。符合条件的,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六,约谈、通报、处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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