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刘文成)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有理方”本想状告“违约方”,不料却闹出“乌龙”——— 由于原告某公司已经被注销,因而失去了诉讼主体资格,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灵川县某电气化公司与唐某、蔡某于2009年5月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二被告租赁该公司氧气生产线,租期为10年,但两名被告从2017年起未再足额支付租金。该公司在多次与两人协商无果后,于今年3月一纸诉状将两名被告起诉到法院。 但法院在审查中发现,灵川县某电气化公司在2017年7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遂认为原告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某电气化公司的起诉。 对此,该公司十分疑惑,因其与两名被告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的名义,如今公司不存在了,难道就没有起诉资格了?对此,主办法官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就比如自然人的死亡,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诉讼了。但是如果还有未了的债权,可以由原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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